第五条

有效

自治区、州(市、地)、县(市、区)应当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人大监督、政协支持、部门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人民群众为主体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体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大业务指导和培训,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