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应当对服刑、被羁押、被拘留、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安置帮教对象等,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法治意识,引导崇德向善、尊法守法。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