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发展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外办、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统计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