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庭湖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洞庭湖保护的具体要求,做好相关工作。湖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洞庭湖保护工作,鼓励将洞庭湖保护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引导村(居)民遵守洞庭湖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参加洞庭湖保护活动。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