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禁止在湖区自然保护区人工种植、施肥培育芦苇,但为生态保护和修复需要种植的除外。

湖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芦苇残体污染水体。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