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庭湖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第三十六条有效禁止在湖区自然保护区人工种植、施肥培育芦苇,但为生态保护和修复需要种植的除外。湖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芦苇残体污染水体。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