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交接断面水质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立跨市、县(市、区)河流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每月监测、评价洞庭湖湖体断面及湘资沅澧等主要入湖河流断面的水质状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开。交接断面水质考核情况应当纳入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