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四章 仲裁/第四节 仲裁程序第五十六条已修改经受送达人同意,仲裁委员会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仲裁文书,但是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