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四章 仲裁/第四节 仲裁程序第四十九条已修改举证期限届满后,仲裁庭可以根据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充提交证据并组织质证。对方当事人应当对补充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无正当理由拒不质证的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