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四章 仲裁/第二节 仲裁管辖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并作出决定。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书面决定驳回。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