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织协调配合,依法推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劳动定额、女职工特殊保护等开展集体协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