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九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支持具备条件的机构申请食品检验资质认定,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取得资质的社会检验机构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检验机构参与食品检验。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更新食品检验机构名录、检验资质、检验范围和检验项目。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九十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