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和小餐饮/第一节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第五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集中生产加工场所。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入集中场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