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集中生产加工场所。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入集中场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