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和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资格审查,建立入网食品经营者档案,与其签订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协议,并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食品安全检查、投诉举报处理等管理制度。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以及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制止,删除或者屏蔽入网食品经营者发布的违法信息,并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存在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其提供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服务。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