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二条

有效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