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同做好志愿服务工作,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的志愿服务工作发展,总结推广工作经验和宣传表彰先进典型。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应当将志愿服务工作纳入创建活动考核内容。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