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使用第三十一条已修改燃气计量装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依法进行检定。燃气计量装置使用到规定年限后,由燃气经营者负责更换,所需费用计入企业成本。燃气计量装置出现故障,燃气经营者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因燃气用户责任造成燃气计量装置损坏的,维修或者更换费用由燃气用户承担。新装或者更换居民用户燃气计量装置时,优先使用物联网燃气表。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