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新建建筑管道燃气工程,应当在户内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管道燃气泄漏报警器和自闭阀等安全装置。既有建筑燃气用户加装管道燃气泄漏报警器和自闭阀等安全装置,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