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管道燃气用户以燃气管道连接燃气燃烧器具软管的阀门为界,阀门之后的软管及燃气燃烧器具由燃气用户负责维护管理,费用由燃气用户承担;阀门和阀门之前的管道及设施由燃气经营者负责维护管理,费用由燃气经营者承担。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