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的农村土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应当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资格唯一,群众认可、公开公正的原则,平等保护妇女、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确认。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