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举办的公益事业,是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纳入本级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完善“120”急救医院布点,健全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体系,满足院前医疗急救的实际需要,保障其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