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建设,建立经费、人员、物资保障机制,提高院前医疗急救和突发事件紧急救援能力和水平。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院前医疗急救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院前医疗急救经费,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保障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的正常运转;

(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以及紧急医疗救援物资、装备的储备;

(三)加强医疗急救资源短缺区域“120”急救医院的急救能力建设;

(四)院前医疗急救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院前医疗急救事业进行捐助和捐赠。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