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第三章 急救服务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120”急救医院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