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库及水源水质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应当及时告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对水库及水源水质进行公告。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