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有效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库及水源水质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应当及时告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对水库及水源水质进行公告。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