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采取毒鱼、炸鱼、电鱼等方式偷盗水生动物的;(二)盗窃、擅自移动、故意毁坏界标和警示标志的;(三)盗窃水利工程、供水工程设施的;(四)倾倒、填埋医疗废弃物和含有有毒有害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废弃物的。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