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水源地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使用化肥和农药,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降低农业面源污染。

水源地农业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化肥、农药使用的有关规定,安全、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采用化肥施用新技术和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量。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