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九条有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禁止建设的项目,已经建成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