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油库、炸药库和化学物品仓库;
(三)向河道倾倒、填埋工业废渣、废液以及建筑、生产、生活垃圾或者堆放秸秆;
(四)未采取防溢、防渗、防漏、防挥发和防火防爆措施运输油类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五)未按规定采取措施从事网箱养殖、旅游;
(六)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七)可能对水体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在库区、一级保护区内同时禁止。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