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