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民用散煤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散煤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