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十四条有效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能源等主管部门,制定工业领域产业转型升级计划、严重污染大气项目退出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