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健康乡村的有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健康乡村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