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健康乡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康乡村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健康乡村工作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