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第四章 健康服务第三十八条有效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应当加强健康档案的数据分析和研究应用,根据村民健康动态变化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医疗和康复等服务。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