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应当加强健康档案的数据分析和研究应用,根据村民健康动态变化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医疗和康复等服务。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