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健康乡村建设、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健康乡村,包括乡村的健康环境、健康生活、健康服务、健康保障等。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