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促进乡村振兴应当全面落实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解决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和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组织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乡村振兴促进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