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四章 文化繁荣第二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树立乡村文明新风,倡导科学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丰富农村居民精神文化生活。鼓励和支持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创建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发挥村规民约的引导约束作用,推进移风易俗,破除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等陈规陋习。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