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推动农作物、林木、畜禽和水产等种质资源保护体系建设,创新种业研发机制,加快种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优良品种推广,构建现代种业体系。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种业企业加强技术攻关,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