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茶产业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茶产业包括茶叶种植、加工、经营以及为其提供的相关服务。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