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卫健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尚无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福建省地方特色茶叶,制定本省茶叶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鼓励茶叶生产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茶叶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