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未办理变更、注销、备案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6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