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第二十四条有效跨流域的或者跨设区的市、县的调水,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人民政府意见后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经批准后,有关人民政府必须执行。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6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