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含矿泉水、地热水)。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6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