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运河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编制排污口的设置方案、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