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中文English
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在其法定权限内,可以委托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6日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

本站文本分别转载自共产党员网党内法规库、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章库、生态环境部规章库、教育部规章库、文化和旅游部部门规章、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规章库、应急管理部规章库。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两套规范体系,本站分库检索、不合并结果; 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之下,也单独成库。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