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在其法定权限内,可以委托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6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