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第十九条有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可以自主决定投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项目。任何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资质管理等措施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使用进行干预和限制。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6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