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二章 促进措施第十三条有效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划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具体区域和起始时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实施。禁止现场搅拌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