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人口稠密、交通方便、耕地较少的地区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地区的划定,由设区的市民政部门会同当地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经自治区民政部门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6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