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