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2008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