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类别医师可以在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等医疗机构临床科室执业,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开展医疗活动,提供相应诊疗服务;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等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中西医结合,强化临床科室中医医师配备。

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可以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鼓励取得非中医类别医师资格的医师学习研究和运用中医理论与诊疗技术。参加过中医药知识培训或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培训的非中医类别医师,按照国家规定考核合格后,可以在临床工作中提供相应的中医药服务。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